壹、前言

各位委員好:

我是代理主任委員黃星樺。在主任委員高鵬出國期間(1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),由我暫代主任委員職務。

我們社區當前碰到一項重大議案,即淨水廠整治工程一案。由於此案動用之金額龐大且有高度時效性,在此我要向各位委員提出召開臨時線上委員會議的請求,希望能在本(6)月例會前即議決本案。

本次討論案由為「針對淨水廠整治工程一案,是否同意在第1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基礎上,追加 100,400 元預算,編列 2,562,230 元整(含工程費及代操作費)之淨水廠整治經費,並促廠商如期施工完成?」

有關本案碰到的問題爭議點,及本案為何具有時效性,敬請參閱下文之說明。

貳、淨水廠工程案當前所遇到之問題

經110年11月27日召開之第1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編列 2,461,830 元整之預算(含工程費及代操作費),進行淨水廠整治工程。然在廠商沛禹企業社於5月提供之最新估價單中,工程所需金額為 2,202,230 元整,再加上一年期之代操作費用 360,000 元整,合計 2,562,230 元整,超出原議決編列之預算 100,400 元整。

一、問題說明

(一)為何需要進行淨水廠整治?

社區內之淨水廠設備多年未完全整修,汙水處理功能低落。110年9月7日經花蓮縣環保局抽查,排放水質之生化需氧量、化學需氧量、懸浮固體、大腸桿菌群皆未達環保法規標準。為合乎法規要求,並提供社區完善之汙水處理服務,避免為社區周邊環境帶來負面影響,有必要進行淨水廠之整治工程。經第1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同意編列預算進行淨水廠整治工程。

(二)為何廠商提供的最新估價金額,超過 110 年區權會通過編列之預算?

社區淨水廠之排放水質於110年經環保局查驗不合格後,上(第19)屆委員會即要求廠商(即沛禹企業社)提供整治企劃書並予以估價。不過,整治企劃並非廠商單方面提出即可,依據《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》規定,汙水下水道系統之變更,須經過環保局的審查。廠商之整治企畫,經環保局兩次退件及廠商兩次修正後,始獲核可。在此期間,工程企劃內容有所調整,以合乎環保局要求;且審覆往來期間,歷經超過半年,原物料價格已有上漲,因此最新版本之報價金額亦有上調,超過110年區權會會議期間之原估價金額。

(三)廠商所提供之最新版本的整治企劃,是否合乎環保局要求?

是。環保局已於111年4月29日發布公文同意施工。

(四)廠商所提供之最新報價,是否合理?

本(第20)屆委員會收到廠商沛禹企業社提供之報價單和工程合約書後,委請了委員會的工程顧問許健興先生* 協助審閱報價單及工程合約書。針對廠商提供之報價及合約內容,許先生表示沒有修訂建議。

廠商沛禹企業社提供之報價單及工程合約書,載於下文「二、參考資料」中,歡迎各位委員審閱,並綜合判斷廠商之報價是否合理。

(五)是否有必要盡早進行施工?